乔俊德与张国富、臧振忠、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358号
原告:乔俊德,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移动小区。
被告:张国富,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三家子村。
被告:臧振忠,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乔俊德与被告张国富、臧振忠、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俊德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全部返还原告乔俊德。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