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立成等5人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立初字第3号
原告:辛立成,男,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原告:万淑芝,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男,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原告:辛彦,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男,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原告:辛盈,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男,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原告:辛红,男,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男,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
原告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旗村委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军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于1988年从吉林省农安县三宝乡西赵家沟村8社将户籍迁出,并落户于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户籍迁出后,原告辛立成等人多次向红旗村委会提出承包土地未果,后红旗村委会的集体土地陆续被告征用,原告辛立成等人到有关部门信访此事,现原告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本院认为:原告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的起诉应予驳回。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政治、社会、经济等各项权益,单独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诉求,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原告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军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