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与张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25

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珲民二初字第504号

原告:赵春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

被告:张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华诉被告张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华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徐延涛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立霞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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