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与张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珲民二初字第504号
原告:赵春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
被告:张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华诉被告张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华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徐延涛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立霞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