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巍诉李继书、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868号
原告:王巍,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
被告:李继书,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被告:程雪松,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92000元,约定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现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92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