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彦平诉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18:25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民初字第3939号

原告:何彦平。

委托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玉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女,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彦平诉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惠玉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晗,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彦平诉称: 2014年5月,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安装天然气设备为名向我收取费用2650元,其中包括安装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350元。后只安装了天然气的基本设施,一直未安装报警器,我和其他业主一直找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返款事宜,其一直推脱,故诉来法院,要求其返还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款350元。

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申玉霞,我们是2015年4月份,才接手的物业公司,何彦平起诉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6月,我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和当初的法定代表人在交接物业公司时不包括此项目,天然气款是上一任公司的人收取的,这钱我们不知道,也不在我公司。故不同意何彦平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何彦平安装天然气设备费用2650元,并出具了收据一枚,加盖了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中的2260元交付给了松原市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天然气基本设备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其中安装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一直未安装。何彦平和其他业主找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返款事宜,未果。

上述事实,收据一枚,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施工合同,及证人崔某某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返还何彦平的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款。

本院认为: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王巨峰收取了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的安装费。事实上天然气公司没有安装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将此款交付给天然气公司。原告请求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安全阀报警器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称,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对本案争议的事项并不知情为由,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权利义务。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何彦平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款3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 十二 月 二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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