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德雨与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26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62号

原告:邹德雨,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旭,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一村。

法定代表人:康有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邹德雨诉被告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850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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