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华与赵晓霞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2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风华,现住松原市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辉,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晓霞,现住松原市乾安县。

上诉人张风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风华及委托代理人黄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风华。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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