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华与赵晓霞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风华,现住松原市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辉,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晓霞,现住松原市乾安县。
上诉人张风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风华及委托代理人黄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风华。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