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文金与谢臣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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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27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97号

原告:关文金,男,1972年4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谢臣龙,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文金与被告谢臣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文金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文金以此纠纷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文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关文金负担。

审判员  张 聪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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