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胜与周立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2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胜,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涛,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55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国胜与被上诉人周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国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国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立国,被上诉人周立涛的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8 25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国胜。

审判长  付 国

审判员  庞 丽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李 颖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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