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28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24号

原告:佟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佟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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