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李海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87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志辉,系原告父亲,男,汉族。
被告:李海波,女,汉族。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海波抚养费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