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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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2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92号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苹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白某某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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