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潘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2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677号

原告:韩亚范,女,

被告:潘国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范诉被告潘国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亚范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亚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亚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承担350.00元,退回原告3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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