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张志民、孙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7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志民,男,1958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孙克伟,男,1973年8月25日,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张志民、孙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收。

审判员  杨 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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