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夏延年、于丽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11号
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龚丽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夏延年,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于丽萍,女,197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延年、于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