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林艳与王志娟、王胜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433号
原告:崔林艳, 女,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娟, 女,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王胜利, 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林艳诉被告王志娟、王胜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崔林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林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葛莉沙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