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舒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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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34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80号

原告:舒兰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胡玉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萌,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舒妍,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舒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舒兰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兰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艳春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关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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