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剑与战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5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451号

 

 

原告:韩剑,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吴双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鹰,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剑诉被告战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剑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免收。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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