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杰与刘铁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277号

原告:刘国杰,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刘铁力,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杰诉被告刘铁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国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杰撤回起诉。

诉讼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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