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7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5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被告:马某某,女,199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方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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