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东与常志财、李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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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37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42号

 

原告:张晓东,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常志财,男,1982年1月1日生,满族,舒兰市溪河镇民安村村长,住舒兰市。

被告:李春艳,女,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诉被告常志财、李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

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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