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爱明与舒兰市松花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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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37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48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488号 

原告:钱爱明,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松花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世强,舒兰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爱明诉被告舒兰市松花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爱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爱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爱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钱爱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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