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56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被告:陈某,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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