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刘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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