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5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姿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