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04号

原告:宿某某,女,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被告:尹某某,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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