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42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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