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冬雪诉王桂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81号

原告:吕某某,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法特镇杨林村二社。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舒兰市法特镇财政所司机,现住舒兰市法特镇焦家村一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冬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忠民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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