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芝诉田树霞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67号

原告高某某,女,193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被告田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田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田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田凤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忠民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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