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丽会诉牛远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41号
原告:雷某某,女,1980年2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法特镇法特村五社。
被告:牛某某,男,1984年5月2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法特镇头台村八社。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被告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子牛经权(2011年阴历9月15日生)。我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被告与我性格不合,对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口角,我们至今已分居5个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牛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就是小吵小闹,我不想让孩子没有妈。如果离婚,孩子我也养不了,我每个月可以给原告500.00抚养费。我父母岁数大,我还有外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子牛小某(2011年阴历9月15日生)。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长生矛盾。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婚姻关系证明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子女,理应和睦相处,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应当互谅互让。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反对,从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看,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及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忠民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