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诉肖振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3号

原告:张某,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肖某某,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本院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忠民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姿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