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臣诉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初兴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53号
原告:李文臣,男,汉族,57岁。
被告: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冰湖屯。
法定代表人:赵文祥,男。
被告:初兴国,男,汉族,43岁。
委托代理人:张秀枚(系被告初兴国母亲),女,汉族,6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臣与被告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初兴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文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李文臣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