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霞诉赵立君、郭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97号
原告:赵丽霞,女,57岁。
委托代理人:郭双权,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立君,女,54岁。
被告:郭永亮,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霞与被告赵立君、郭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立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丽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丽霞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赵丽霞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