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振家诉李英春、焦建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72号
原告:候振家,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刘波,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英春,女,36岁。
被告:焦建臣,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振家与被告李英春、焦建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候振家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候振家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振家撤回起诉。
诉讼费141.00元,免收。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