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玲与被告井东启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7号

原告:张某某,女,43岁。

被告:井某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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