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凤祥与被告陈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38号
原告:张凤祥,男,63岁。
委托代理人:张美丽,女,30岁。
被告:陈东升,男,43岁。
原告张凤祥诉被告陈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曹媛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祥的委托代理人张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东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凤祥诉称: 2014年2月20日,陈东升因生活急需用钱,在我处借款4500.00元,约定于3个月还清,并出具了借条。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东升偿还我借款4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陈东升在张凤祥处借款4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陈东升在原告张凤祥处借款45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了公民之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原告要求被告陈东升偿还借款4500.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凤祥借款本金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陈东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