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凤与被告潘艳红医疗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5号

原告:芦凤,女,59岁。

被告:潘艳红,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凤诉被告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芦凤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芦凤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芦凤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