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凤与被告潘艳红医疗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5号
原告:芦凤,女,59岁。
被告:潘艳红,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凤诉被告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芦凤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芦凤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芦凤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