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青云、杨中君、杨长美、杨秀英、杨长丽诉刘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08号
原告:林青云,女,68岁。
原告:杨中君,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刘波,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杨长美,女,49岁。
原告:杨秀英,女,46岁。
原告:杨长丽,女,43岁。
被告:刘文清,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云、杨中君、杨长美、杨秀英、杨长丽与被告刘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林青云、杨中君、杨长美、杨秀英、杨长丽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青云、杨中君、杨长美、杨秀英、杨长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青云、杨中君、杨长美、杨秀英、杨长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1257.00元,减半收取628.50元,由林青云、杨中君、杨长美、杨秀英、杨长丽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