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华诉郝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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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89号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51岁。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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