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善田诉曹兰山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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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87号

原告:王善田,男,64岁。

    被告:曹兰山,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田与被告曹兰山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田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鹏追偿权纠纷一案

准许原告王善田撤回起诉。

诉讼费974.00元,减半收取487.00元,由原告王善田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毛 波

人民陪审员  张晓丽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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