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东雪与被告焦玉东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25号

原告:付某某,女,23岁。

被告:焦某某,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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