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芹诉董入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45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世纪新村C区14栋3单元102室。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蛟河市拉法街道大坡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世纪新村C区14栋3单元102室。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 尧

(本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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