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春诉王成志、张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74号

原告:田玉春,女,汉族,46岁。

被告:王成志,男,汉族,45岁。

被告:张艳云,女,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田玉春与王成志、张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田玉春以王成志、张艳云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对该案件未作出处理结果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玉春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伊 洋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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