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祥诉王学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98号

原告:王家祥,男,汉族,62岁。

被告:王学敏,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祥与被告王学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家祥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王家祥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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