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宝才诉李德林、徐风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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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4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24号

原告:惠宝才,男,68岁。

被告:李德林,男,44岁。

被告:徐风琴,女,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宝才与被告李德林、徐风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宝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宝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惠宝才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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