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芬诉张安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78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38岁。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9岁。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