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荣诉曹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8号
原告:李XX,女,35岁。
被告:曹X,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350.00元,由李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