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荣诉曹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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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4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8号

原告:李XX,女,35岁。

被告:曹X,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350.00元,由李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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