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羽与被告陈永明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58号

原告:张某,女,28岁。

被告:陈某某,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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