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涛诉张红英、崔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 张靖涛,男,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姜文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英,女,汉族,45岁。
被告:崔文波,女,汉族,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涛与被告张红英、崔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靖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崔文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靖涛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崔文波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靖涛撤回对被告崔文波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肖 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