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蔼凤与被告盛芝宏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32号

原告:张蔼凤,女,40岁。

被告:盛芝宏,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蔼凤诉被告盛芝宏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张蔼凤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蔼凤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蔼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张蔼凤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娇

推荐阅读: